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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和行发规〔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10-22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要求,行署组织相关部门对行署及行署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决定对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本决定自1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共6件)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

2025年10月20日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付费总额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行办发〔2013〕5号) 2.《关于印发〈和田地区殡葬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行办发〔2014〕25号) 3.《关于印发〈和田地区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行办发〔2019〕83号) 4.《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和行发规〔2023〕1号) 5.《关于印发〈和田地区玉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行办规〔2023〕3号) 6.《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和行办规〔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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